近期,有客户咨询某地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之间投资是否符合免税投资收益,提出股东未按照股权比例分红,超出股权比例分红的比例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税务这样的质疑是否有依据?企业应如何沟通。其实这个问题也是实务中大家经常会关注的问题,股东之间不按股权比例分红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呢。
一、《公司法》规定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特殊约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全体特殊约定除外。
具体规定如下:
从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红,从公平性出发,首先考虑的是按照实缴比例分红,实缴出资比例在全部股东没有实缴到位的期间,也不完全等于持股比例。同时也尊重股东之间的自主约定,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该条款是出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税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填报说明
三、实务中常见争议
从目前税收文件和填表说明,并没有彻底否定必须要按照持股比例分红,还是接受实际情况。但是基于征管法和很多反避税条款,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收到投资的股东证明分红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企存在争议时,会要求提供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全体股东分红决议、分红资金流、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若分红决议中明确分红的总额、原则和各股东实际分红金额,可以佐证合理商业目的,情况说明不需要过多补充说明。若分红决议只有最终各股东实际分红金额,情况说明需要详细阐述股东会做出该决议的原因,佐证不按股权比例分红的合理商业目的。
实际争议较大的是,利润分配方案必须要和公司章程约定一致么?实务中很多公司公司章程是按照工商模板约定的,未进行修改,但实际分红的时候会进行调整,约定本次分红的原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小编个人观点,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并未要求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可。《公司章程》修订,实际上是强化分红的严肃性,并未随意调整,但并不是必须满足。
股东身份一致,都是自然人或者都是法人股东,相对来说关注较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东之间身份不一致的情况,同时有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企业股东,不同主体所得税缴纳完全不一致。若是未按照股权比例分红,若是不能阐述不按股权分红的合理理由,还是会存在不被税务认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