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样品成本为10万元(不含税),同期市场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3%,无偿赠送给客户试用,A公司财务应如何处理?
一、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产样品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应税销售类”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样品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样品实际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上述案例的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12.6万元
贷:库存商品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20万元×13%)
(二)费用归集
样品费用应根据用途计入“销售费用—市场推广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并保留样品出库单、市场价格证明等凭证备查。
二、报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自产货物无
偿赠送他人需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
申报填写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视同销售额(20万元)及销项税额(2.6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自产样品用于客户无偿使用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成本。
1.收入确认:按样品公允价值(市场价20万元)计入“视同销售收入”。
2.成本结转:按样品实际成本(10万元)计入“视同销售成本”。
3.税会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未确认收入,而税法需确认,因此需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增收入20万元、调增成本10万元,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四、总结